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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〈NCC〉在94年5月12、13日及30日,對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實施行政檢查,分別查獲大鼎公司【疑】違反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:製造、販賣未經型式認證、審驗合格之電信【管制射頻器材】,予以沒入併科以罰鍰;經該公司於法定時間內,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書,竟未獲具體回覆,在求助無門下,遂陳情於監察院,終於在95年6月13日,接獲該會回函,先表明該產品可限於公司內部、家庭或個人之【終端環境】使用,並洋洋灑灑陳述該會因為此案有多次之內部會議,更聲稱處理本案極為審慎,於95年2月15日,有邀請該公司至該會做簡報說明;然而最後的結論是:該會不同意該公司之設備以【電信終端設備】申請審驗;但卻又提不出該設備是否屬於【管制射頻器材】?是否違法?能否沒入、能否罰鍰?卻又提出該設備是:屬介於第一類電信業者機線設備間之中繼設備,應歸類為【電信事業機線設備】;更稱該會將依電信法第39條規定,訂定「中繼裝置介面技術規範 」,而且善意表示要邀請該公司及相關電信業者,召開說明會或聽證會,提出意見。


掌理國家電信業務的最高單位,竟然可以顢頇到以疑似違法,無端沒入、無理罰鍰、戕害廠商,一說限於公司內部或個人【終端環境】使用,又說是電信事業機線設備,一方面要求業者要依據技術規範使用,卻又不訂定規範,偽善邀請開會,時逾二年餘,未聞聲響,無辜業者器材遭沒收,無法營業之巨大損失,不上街頭,找誰賠償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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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楊天錫醫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